人民政协章程的历史沿革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团结合作的共同行为准则,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政协组织和所有政协委员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规矩,也是人民政协设立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
人民政协诞生以来,先后制定过三部《政协章程》。现行《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的第三部章程。这部章程1982年12月由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之后又陆续进行过5次修订。《政协章程》的历史沿革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反映了人民政协随着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而不断与时俱进的历程。
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时期(1949年9月至1954年12月)
人民政协成立于1949年9月。其时,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完成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使命。
这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具有双重性质:一是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作用,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以及军事、经济、文教、民族、外交等各方面制度和政策;二是作为政协各参加单位共同的行为准则,规定了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和政治基础。因此,《共同纲领》明确要求:“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
这次会议还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人民政协的性质、任务、职权、构成、工作原则等作出规定。其内容共有六章: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至第六章依次为参加单位及代表、全体会议、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是《政协章程》的前身。两者具有直接的承继关系。它们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规范人民政协各参加单位、各级政协组织以及每一位政协代表(一届全体会议)和政协委员行为的总规矩。但二者亦有不同,最大区别在于,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执行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职权,故以“政协组织法”这种国家法律的形式予以规范。从第二届开始,政协全体会议代行人大职权的使命不复存在。政协作为统一战线组织和政治协商机构继续发挥作用,故以《政协章程》而不是国家法律形式予以规范。
二、第一部《政协章程》时期(1954年12月至1978年3月)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人民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职权使命结束;国家宪法已经通过并付诸实施,《共同纲领》也结束了作为国家临时宪法的历史任务。适应这种性质和职权的重大变化,全国政协二届一次会议对人民政协从组织上、机制上进行了重大调整:一是撤销了原来执行全国人大职权的人民政协全体会议这一机构;二是决定区域和军队两个方面不再作为人民政协的参加单位;三是制定《政协章程》以替代原来的《政协组织法》。第一部《政协章程》由此产生。其内容包括四个部分,即:总纲和第一章组织总则、第二章全国委员会、第三章地方委员会。整部章程共有条文25条。
这部章程的主要特点有:
单设总纲部分以体现《共同纲领》中的有关精神,作为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共同的奋斗目标和行动准则。
规定政协的性质是团结全国各民族、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国外华侨和其他爱国民主人士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组织,在人大召开后将继续发挥作用。
规定人民政协的基本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团结,更广泛地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努力,克服困难,为贯彻宪法的实施,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
规定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共同遵守的七条准则,提出在自愿基础上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和国家政策,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进行思想改造。
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
规定各参加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包括遵守《政协章程》、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执行政协决议以及可以提出申诉和声明退出等。
规定人民政协设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全国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对下一级地方委员会的关系是指导关系,全国政协和省、自治区政协每届任期四年。
规定政协参加单位、名额和委员人选通过协商决定的原则等。
这部章程从1954年通过到1978年第二部章程实行,共历时近24年,在发展壮大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团结和动员人民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推动以和平的方法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全面开展社会主义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第二部《政协章程》时期(1978年3月至1982年12月)
第二部《政协章程》是一部过渡性章程,从制定到结束时间仅4年多。它是在“文化大革命”已经结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尚未召开之前特定时代背景下,由刚刚恢复工作不久的全国政协五届一次会议通过的。这部章程首次增加了“工作总则”部分,内容包括总纲、组织总则、工作总则、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五个部分,共有条文27条。
这部章程颁行后,对于恢复和开展人民政协工作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它在某些内容上受到“左”的指导思想的影响,沿袭了“文化大革命”中的一些错误理论和提法。随着党和国家拨乱反正的深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迅速开展,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也进入新的历史时期。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其施行仅仅两年多后,修改《政协章程》问题便提上了日程。1980年9月全国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政协章程》的决议并成立了以邓小平同志为主任委员的《政协章程》修改委员会。
四、第三部《政协章程》时期(1982年12月至今)
(一)第三部《政协章程》的制定(1982年12月)
第三部《政协章程》是1982年12月由全国政协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刘澜涛同志在关于《政协章程》修改草案的说明中指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有过1954年和1978年两部章程,现在提请审议的章程修改草案,是中国人民政协的第三部章程”。在邓小平同志亲自主持下,这部章程体现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方针政策,排除了1978年章程中“左”的错误理论和提法,总结了三十多年来人民政协工作的基本经验,反映了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的新要求,为人民政协事业长期发展奠定了思想理论、方针政策、工作原则等各方面的基础。
在此后的40多年里,全国政协又根据新的形势和任务与时俱进地对这部章程进行过5次修订,没有再制定过新的章程。这5次修订分别是: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201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2023年3月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
第三部《政协章程》包括总纲部分和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三章全国委员会、第四章地方委员会、第五章附则6个部分,共有条文50条。整部章程自始至终都显示出改革开放新时期的时代风貌。许多新精神、新提法都是在《政协章程》中首次出现。比如:
指出我们的统一战线进入“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新阶段,人民政协的性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指出我国社会阶级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在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消灭以后,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但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指出我国面临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人民政协的任务就是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同心同德、群策群力,为全面开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实现我国各族人民的总任务而奋斗。
明确要求人民政协根据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对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政治协商,并通过建议和批评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规定人民政协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对新时期政协的工作原则、工作范畴、协商会议的程序和内容等作出17条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开展促进祖国统一等新的工作领域,还将过去在自愿基础上学习“进行思想改造”“逐步改造世界观”修改为“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
扩大政协的团结范围,规定人民政协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1954年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基础组成;1978年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以中国共产党、各爱国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各界代表为基础组成)。
扩大和延伸地方政协的设置,规定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凡有条件的地方均可设政协地方委员会(1978年章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以及统一战线工作较多的例如重庆那样的大城市可设政协地方委员会)。根据这部新章程规定,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迅速恢复和建立,到1994年修改章程时已达3014个。
规定了各级政协的任期,全国政协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自治州、设区的市的政协任期五年,县一级地方政协任期三年。
(二)对1982年章程的第一次修订(1994年3月)
1994年3月全国政协八届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这一次章程修订,主要是贯彻中共十四大精神,并同上一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相衔接。这次对政协章程内容的修改主要有:
增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同时修改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在“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之后增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修改此前关于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根本任务等提法,增加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等内容。
在关于人民政协任务的表述中增加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等内容。
拓展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在“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两项职能之后增加“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同时规定了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性质、主要内容和基本程序。
在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增加了政协各参加单位和个人“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并增加了各级政协“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
(三)对1982年章程的第二次修订(2000年3月)
2000年3月全国政协九届三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此前,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政协章程》作为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和各级政协组织的行为规范,也需要进行相应的修改。
这次修改,主要是增加了学习“邓小平理论”“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等,并将“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修改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将“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修改为“沿着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
(四)对1982年章程的第三次修订(2004年3月)
2004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通过《政协章程》修正案。这次修改章程的原则是,贯彻落实中共十六大精神,与国家宪法修正案相衔接,适应新形势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反映各级政协工作实践的新成果,推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此次《政协章程》的主要修改内容有:
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起确立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
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和人民政协要“促进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团结合作,充分体现和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等内容。
增加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传播先进文化,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等内容。
完善和规范对人民政协性质的表述。在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之后,增加“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进一步规范人民政协的参政议政职能,规定“参政议政是对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进行协商讨论。通过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或其他形式,向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增加“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
反映我国社会关系变化,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写进章程,同时删去“原来属于剥削阶级的人,绝大多数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规定各级政协委员“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和参政议政能力”“要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规范政协界别和委员的产生程序,规定政协“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全国委员会任期内,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时,经本届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修改第42条,规定人民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删去“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不设秘书长”。
(五)对1982年章程的第四次修订(2018年3月)
2018年3月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第四次修订,主要是同中共十九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和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家宪法修正案相衔接,同时反映2004年《政协章程》修订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政协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成果。
这次《政协章程》修改,增加了“委员”和“会徽”两章,删去“附则”一章。修改后的《政协章程》包括总纲、工作总则、组织总则、委员、全国委员会、地方委员会、会徽共七个部分63条。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人民政协的指导思想,规定人民政协“要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在关于“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了“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在“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之后增加“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
在关于人民政协性质定位的表述中,增加人民政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之后增加“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
在关于我国社会阶级关系变化部分,增加各民主党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将“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修改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将“共同致力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纳入人民政协共同政治基础,要求团结一切可能团结的人“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增加“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在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规定人民政协的工作原则是“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人民政协性质定位,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
充实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内容,并增写专门条款,对制定年度协商计划、形成常态协商议政格局等作出规定。
将“组织和推动委员在自愿的基础上学习”修改为“推动委员自觉学习”,在学习内容中增加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将“增强为祖国服务的才能”修改为“增强政治把握能力、调查研究能力、联系群众能力、合作共事能力”。
增加“坚决反对一切分裂国家的活动”“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重要内容。
增加“委员”一章,对政协委员的条件、职责、权利、义务、产生、管理、退出等作出比较明确的规范。
(六)对1982年章程的第五次修订(2023年3月)
2023年3月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对《政协章程》进行了第五次修订。这次修改政协章程,是人民政协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创新理论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新部署新要求的需要,是更好服务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使命任务的需要。这次修改政协章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二十大精神,充分体现中共二十大提出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重大战略、重大举措。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章程总纲中增加一段,作为第三自然段,内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伟大成果,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在政治制度上进行的伟大创造。”
章程总纲原第三自然段中“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修改为“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将原第七自然段中“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调整至此处。
章程总纲原第四自然段中“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后增加“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中国共产党的好参谋、好帮手、好同事”;“中国人民团结战斗”修改为“中国人民团结奋斗”。
章程总纲原第五自然段中“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来”后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国家事业发生了历史性变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修改为“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开启了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后增加“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后增加“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修改为“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修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大团结”;“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修改为“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团结奋斗”。
章程总纲原第七自然段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要聚焦国家中心任务”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统一战线、协商民主有机结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相互贯通、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双向发力,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完善协商议政内容和形式,着力增进共识、促进团结”修改为“把协商民主贯穿履行职能全过程”。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三条第一款中“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后增加“要把加强思想政治引领、广泛凝聚共识贯穿履职工作之中”。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四条中“其他协商形式”后增加“监督形式”。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五条中“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后增加“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六条中“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修改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坚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贯彻新发展理念”修改为“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七条中“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后增加“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条第一款中“政治、法治、经济”后增加“农业农村、社会”;“环境”修改为“资源环境”。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二条中“组织学习时事政治”后增加“学习中共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全面准确”后增加“坚定不移”;“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后增加“落实‘爱国者治港’、‘爱国者治澳’原则”。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四条中“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人才强国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修改为“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分子政策”。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五条中“宣传和协助贯彻执行国家的民族政策”后增加“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修改为“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六条中“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修改为“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
章程第一章“工作总则”第十八条中“加强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和合作”后增加“弘扬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的全人类共同价值”。
章程第三章“委员”第三十四条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和地方委员会委员要”后增加“坚持为国履职、为民尽责”。
章程第三章“委员”第三十九条末尾增加“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纪违法的,可由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针对不同情形,相关处理决定待召开全体会议予以追认”。
章程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八条中“协助秘书长进行工作”修改为“协助秘书长工作”。
章程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四十九条中“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为“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在工作中应发挥基础性作用”修改为“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工作,发挥基础性作用”。
章程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五十二条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地方委员会”修改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地方委员会”。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代又一代中华儿女接力递进、不断奋斗的伟大历史进程。在这个伟大历史进程中,人民政协围绕中心、履行职责,在各个时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而《政协章程》的多次修订,就是这种历史进程和历史贡献的一种真实反映。它体现了我国统一战线和协商民主制度前进发展的实践过程,反映了人民政协不断与时俱进的品格特征,源源不断地为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事业注入着新的活力和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