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五载协商路 砥砺奋进谱华章——人民政协的发展历程和历史作用
从1949年到2024年,人民政协已经成立75周年。75年来,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积极投身建立新中国、建设新中国、探索改革路、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走过了辉煌的历程,建立了历史的功勋。
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
随着新民主主义革命显露出胜利的曙光,中国革命胜利后确立什么样的政治制度,用什么方式方法建立国家政权,这个历史任务摆在了中国人民面前。根据毛泽东的提议,中共中央在1948年4月30日发布的纪念“五一”国际劳动节口号中,正式发出了“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社会贤达迅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讨论并实现召集人民代表大会,成立民主联合政府”的号召。这个号召立即得到全国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界民主人士、国内少数民族和海外华侨的积极响应。中共中央通过各种渠道、各种办法,把当时中国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代表接到东北、华北解放区,与中国共产党协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事宜。
1949年1月底北平(今北京)和平解放后,政治协商会议的筹备工作移到北平进行。毛泽东亲自担任筹备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筹备会经过三个月紧张有序的工作,统一了各方面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的认识,并正式决定将新政协定名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至此,人民政协以崭新面貌登上了近代历史的舞台。
1949年9月21日至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平中南海怀仁堂隆重举行,标志着人民政协正式成立。参加会议的代表662人,包括党派代表、区域代表、军队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等五个方面,共46个单位,充分体现了我国统一战线空前广泛的发展和全国一切爱国民主力量的大统一、大汇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经过民主协商,通过了政协《共同纲领》、政协《组织法》、政府《组织法》。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都、国旗、国歌、纪年四个重要决议。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当选为笫一届全国政协主席。10月1日,北京30万人齐集天安门广场,隆重举行开国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当时还不具备召开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件下,肩负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责,承担了建立新中国的历史重任,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毛泽东当选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人民政协积极参与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准备和宪法草案协商讨论工作
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为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
1952年12月24日,在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上,周恩来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1953年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各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并在《共同纲领》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能够适应过渡时期总路线要求的宪法。
周恩来指出,根据《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的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现在这种过渡时期已经过去了,中国即将进入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新时期。为了适应这一新时期的国家任务,就应当依照《共同纲领》第12、13、14条的规定,及时召开由人民用普选方法产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开始起草选举法和宪法草案等准备工作。
经过协商,会议一致同意并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筹备并起草宪法与选举法。
1953年1月22日,全国政协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起草的《关于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案)》。之后根据《决议》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
1953年2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召开,中心议题是贯彻1953年的三大任务。三大任务之一,就是动员全国人民准备和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
从1953年12月27日到1954年3月,毛泽东亲自率领宪法起草小组在杭州工作了两个多月,完成了宪法草案的起草工作。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积极参与了宪法起草的讨论与协商工作。
在宪法草案公布以前,从1953年3月到8月,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政法、财经、文教、外交、民族、华侨、宗教7个工作组分别就各方面的大政方针在宪法中应作如何规定的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
1954年3月,中共中央提出宪法草案初稿,经宪法起草委员会提交政协全国委员会进行协商。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召开了第五十三次会议,专门研究组织讨论宪法草案初稿的准备工作。会议修正通过分组座谈宪法问题的名单(草案),决定邀请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负责人和各界人士组成17个小组,讨论宪法草案初稿。
与此同时,宪法起草委员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以及各大行政区、各省市的领导机关,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地方组织和武装部队的领导机关还组织了各方面人士8000余人,参加对宪法草案(初稿)的讨论,历经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提出不少修改意见。
宪法起草委员会修改后,1954年6月14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30次会议通过了宪法草案,并决议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宪法草案公布后,政协第一届全国委员会的各工作组又组织了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先后提出不少重要的建议或修改意见。
1954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标志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国家政治体制的确立,奠定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治体制。
改革开放新时期人民政协进入发展新阶段
1977年8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重申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任务,并指出为了完成这个战略任务,必须加强统一战线工作,作出建立包括党派关系在内的广泛的统一战线的重要战略决策。
1978年2月,政协全国委员会五届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选举邓小平为全国政协主席。邓小平在闭幕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说:“这是一个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大会,是一个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来共同实现新时期总任务的大会,是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这对于发展我国革命统一战线,活跃国家政治生活,巩固无产阶级专政,都具有重大的意义。”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的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伟大转折,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人民政协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1979年6月,邓小平同志在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开幕会上阐述了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这成为新时期指导人民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198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部宪法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颁布。这部宪法首次将人民政协的性质、作用郑重地载入宪法序言,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1982年,中共十二大报告提出了多党合作的十六字方针,即“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1987年,中共十三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政治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若干制度,把“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列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并强调这一制度“是我们的特点和优势,决不能丢掉”,并明确提出要逐步使政治协商制度化,强调“要加强政协自身的组织建设,逐步使国家大政方针和群众生活重大问题的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经常化”。
1989年12月,中共中央出台《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上升为国家基本政治制度。《意见》第一次将人民政协和国家政治制度联系起来表述,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意见》规范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关系是执政党与参政党的关系;规定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执行;明确了多党合作的基本形式、具体内容和措施。
《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颁布和实施,是人民政协制度化发展和中国政党制度制度化建设的一个标志性成果,中国政党制度化建设日益加强。
1993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宪法序言第10自然段末尾增加一段文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宪法的这一修订意义重大,这是第一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我国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存在的合法性。
1995年,中共十五大召开,十五大报告特别强调:“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
1995年全国政协八届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将1989年制定的《关于履行职能的暂行规定》补充修改为《关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定》。这个《规定》明确指出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并对三大职能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形式都作了明确规定,对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规范化、制度化作了全面阐述。这个《规定》是人民政协履行主要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转发这一《规定》,第一次以文件的形式明确了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1999年,人民政协成立50周年。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0周年大会将人民政协50年不平凡的发展历程科学精辟地概括为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指出:“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性质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政协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依据,是人民政协继往开来的方向和使命。”这是中共中央第一次提出人民政协的主题,并指出这是人民性质的集中体现。
新世纪人民政协履职根基更稳固
2000年,中国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2002年至2006年的中共十六大、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相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目标。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
人民政协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人民政协的命运始终与国家和民族的发展紧密相连。2004年9月,庆祝人民政协成立55周年大会强调,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人民政协肩负的责任重大,地位重要,进一步动员、组织、团结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爱国力量为实现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的宏伟目标而奋斗,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人民政协的历史使命”,对人民政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新形势下,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的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的主体作用,发挥新的社会阶层人士的积极作用,协助党和政府协调关系、化解矛盾、关注民生,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言献策。
2005年至2006年,中共中央先后颁发了三个与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要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关于巩固和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意见》。其中,《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是中共中央第一次专门就人民政协工作颁发的规范文件。
文件提出“人民政协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统一战线理论、政党理论和民主政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伟大创造”。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对人民政协三大理论基石进行概括和表述。文件还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两种民主形式以及两种民主概念的提出,成为我国民主政治理论和实践的重大创新。
2007年中共十七大召开,明确了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人民政协在我国政治体制中的重要作用有了更加充分的体现。
新时代人民政协进入新的历史方位
2012年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理论和实践结合上深刻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什么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怎样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重大时代课题,创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揽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
在新的历史方位,人民政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在建言资政和凝聚共识上双向发力,充分发挥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开拓了人民政协事业新境界。
中共十八大提出,要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更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增强民主协商实效性。
2013年,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重点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5周年大会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更大作用”。
2017年,中共十九大强调,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人民政协要聚焦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把协商民主贯穿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全过程。
2018年、2023年,政协章程进行两次修订,充分体现了中共十九大、二十大提出的重要思想、重要观点和重大判断、重大举措,集中反映了中共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准确凝练了2004年修改章程以来人民政协事业创新发展的理论成果、实践成果、制度成果。这对于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推动新时代人民政协工作蓬勃发展,谱写人民政协事业新篇章,具有重要意义。
十多年来,中共中央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党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国共产党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关于新时代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等文件。
在新时代,人民政协建立起以政协章程为基础,以协商制度为主干,覆盖政协党的建设、履职工作、组织管理、内部运行等各方面的制度,形成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关系顺畅、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人民政协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新时代人民政协事业踏上新的征程,人民政协组织规模更加壮大,工作基础更加巩固更加完善。
1966年,全国各级政协组织1171个,各级政协委员总数约为10万余人。根据1982年修订的政协章程,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单位普遍设立了人民政协地方委员会。目前,全国各级政协组织达3100余个,各级政协委员共有67万多人,各级政协机关干部职工达10万多人。
回首过往,人民政协75年光辉历程载入史册;面向未来,助力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使命在肩。新征程上,人民政协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发扬优良传统、牢记政治责任,践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积极建言资政,广泛凝心聚力,为实现新时代党和国家中心任务作出新的贡献。
(注:此文作者系马国峰,原载《友报》 2024年9月24日第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