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政协2019年部门预算
目 录
第一部分 本溪市政协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本溪市政协2019年部门预算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六、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预算总表八、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九、政府采购计划表
十、政府预算经济分类支出预算表
十一、“三公”经费预算汇总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政协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本溪市政协概况
一、部门职责
本溪市政协机关是本溪市政协的工作机构,承担为本溪市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服务的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溪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以及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组织和服务工作。
(二)负责本溪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决议和决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研究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理论、政策,提出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工作建议;起草市政协的重要文稿;协调和组织人民政协的对内对外宣传工作。
(四)负责协调、保障专门委员会实施专题调研计划和开展相关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五)负责本溪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六)整理、报送政协组织和委员履行职能形成的调研报告、视察报告、大会发言、建议案;搜集反映社情民意,处理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七)负责本溪市政协委员视察、学习等活动的组织服务工作。
(八)参与本溪市政协委员的协商推荐等有关人事工作。
(九)负责与本溪市市委、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县、区政协的工作联系;负责联系各民主党派本溪市委、市工商联及市政协的其他参加单位。
(十)负责本溪市政协机关的行政后勤、外事、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政协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一)承办本溪市政协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纳入本溪市政协2019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新纳入0个预算单位,减少1个预算单位):
1.本溪市政协机关
第二部分 本溪市政协部门预算公开表
第三部分 本溪市政协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预算的总体情况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本溪市政协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其中:
(一)收入预算921.48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21.48万元;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0万元;
(二)支出预算921.48万元,包括:
1.基本支出845.22万元;
2.项目支出76.26万元;
2019年预算收支比2018年减少70.71万元,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造成的人员和单位的变化。
二、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9年本溪市政协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为152.4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9年预算比2018年减少68.87万元,主要原因是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关人员减少造成。
三、政府采购情况
2019年本溪市政协安排政府采购预算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购买服务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
四、“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9年,本溪市政协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三公”经费预算为 53.78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无因公出国(境)需求。
2.公务接待费0.58万元,比2018年减少0.01万元,主要原因是机关人员减少。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53.20万元,比2018年增加/减少0万元,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数量相同以及无购置需求。
五、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政协共有车辆1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4辆。其他国有资产情况无。
六、绩效情况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本溪市政协2019年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共0个,涉及资金0万元,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覆盖率(实际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应编制绩效目标的项目)为0%。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机关运行经费:是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5.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6.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7.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8.“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9.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10.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1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其他财政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财政事务方面的支出。
1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3.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14.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